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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拍卖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度拍卖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
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要求,于近日开展2016年度拍卖核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至2017年2月底,营业时间满6个月的拍卖企业(含分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1、拍卖企业是否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师职业资格证书及拍卖师数量、经营场所等。
2、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和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是否仍符合规定的条件。
3、拍卖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等,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二)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条件
1、省级公物拍卖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条件。
2、市级公务拍卖企业,是否仍符合市级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条件,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手续。
(三)拍卖企业经营状况
1、2016年度拍卖企业拍卖成交额、拍卖场次、收取佣金比例、缴纳税金等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后,是否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
3、有无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违规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当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4、是否按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三、核查材料
(一)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拍卖企业2016年度工作报告。
2、《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见附件)。
3、《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见附件)。
4、河北省拍卖企业2016年基本信息年报和经营信息年报(由企业自行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pmscjss.mofcom.gov.cn/auc/,填报数据后打印,基本信息年报可复制到word文档后打印,经营信息年报可直接在该系统中打印)。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在本拍卖企业注册的全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记录复印件;
8、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二)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2016年度工作报告。
2、《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见附件)。
3、《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见附件)。
4、《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全部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记录复印件。
7、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上述核查材料的复印件,拍卖企业应加盖公章,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核查时间
2017年 3月 1日—4月 15日。
五、核查方法
(一)我厅不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河北省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6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名单(见附件),各拍卖企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从名单中自行选择1家有拍卖审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企业年度审计机构。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内拍卖年度核查的组织协调工作,省拍卖行业协会配合做好现场核查监督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于3月10日前汇总拍卖企业及自行选择的审计机构名单和现场核查时间安排,通报省拍卖行业协会,并与其协商确定具体现场核查时间和计划,然后反馈拍卖企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省拍卖行业协会与拍卖企业选择的审计机构联合组成年审工作小组,共同实施现场审计、审核工作,形成相关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省拍卖行业协会在核查报告上加盖公章。
(三)拍卖企业进行自查,撰写年度工作报告,按要求将准备好的核查材料报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满6个月的拍卖企业不参加年度核查,只需填报《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和《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
(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核实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审核企业年报、注册拍卖师等有关情况。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同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省拍卖协会出具的核查报告,在各拍卖企业及所设分公司年度核查登记表、年度拍卖核查汇总表(见附件)上,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应明确“核查合格”、“限期整改”或“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三类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由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年度核查材料一并报我厅。对不报送核查材料的拍卖企业或分公司,按不具备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条件处理,由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上缴我厅。
(五)我厅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河北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专用章”后,连同2016年度拍卖企业核查意见书一并发还;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拍卖市场经营秩序的拍卖企业,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核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核查要求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督导企业做好核查准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年度核查工作要依法行政,不得借机吃拿卡要、搭车收费,更不能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核查报告要真实,反映问题要准确,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三)拍卖企业认为向核查人员提交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核查人员对在核查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企业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及时提交核查材料。
联系人:流通业发展处   江潮 李欣
电  话:0311-87909663  0311-87909550

(包含:1. 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
        2. 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
        3. 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基本情况核查登记表
        4. 2016年度河北省拍卖企业所设分公司经营情况核查登记表
        5. 2016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名单       
        6. 2016年度拍卖核查汇总表)



                                                                                                                                                                                   河北省商务厅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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